征信好最高可估余值的五倍,黑户和有逾期也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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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网许可协议
重要提示:
1.用户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非法人组织、获得法人或非法人 组织授权的依法登记的经营单位。如用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户签署本协议应当经过其法定代理 人同意井由法定代理人同时签署本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电信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要求
1.根据《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及有关登记实施规范要求,用户办理入网手续 时须向服务提供方出示有效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委托他人办理入网手续的,代理人须出示用户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提 供用户和代理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并且配合服务提供方进行身份信息查验、登记,留存办理手续的记录。
二、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1.用户有权监督服务提供方的电信服务质量,及时提出改善意见和建议;对电信服务持有异议的,可以向服务提供方进行咨询或投 诉。
三、服务提供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服务提供方在其通信网络与设施要盖范围内,向用户提供电信服务;其中,服务提供方在签订有自动漫游协议的国家和地区的电信 运营商的网络覆盖范围内为用户提供国际移动通信漫游服务及港澳台地区移动通信漫游服务。服务提供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符合国 家规定的电信服务质量标准。
四、特殊情况的责任承担
1.用户入网后,应当妥善保管原始票据(如押金票据等),发生遗失的,由用户自行承担责任。
五、协议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自用户签字(用户为自然人)或盖章(用户为非自然人)、且服务提供方盖章之日起生效;通 过电子渠道、电子签名、电子协议或其他电子数据形式签订本协议的,用户以点击确认等方式表示同意本协议的电子数据进 入服务提供方系统的时间视为用户签字时间。如用户为办理号码携入并签订本协议的,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本协议于服务提供方收 到携号转网成功生效结果告知之时起生效。
六、其他约定
1.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服务提供方住 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对争议的事项做出裁决,
2.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但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 他条款不受影响。
个人信息收集证明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 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和《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客户在中国联合网络 通信有限公司各类营业网点(含自有营业厅、手机营业厅、网上营业厅、授权合作代理商等)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入网、过户 以及需要出示客户证件的有关业务时,客户应配合出示有效证件原件并进行查验、登记,登记信息包括姓名、证件类型、号码及地址等。同时,为更 好地提供服务,需要客户提供如联系人、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信息。客户本人持有效证件可通过自有营业厅查询和/或更正本人信息, 或登录手机营业厅查询本人信息。
如客户拒绝依法提供个人有效证件及真实信息,我公司有权不提供服务或终止服务。
为向客户提供优质、个性化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通信服务、保障通信服务安全、改善服务质量、推介个性化产品等,我公司将遵循合法、 正当、必要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或协议约定使用留存客户个人信息,并妥善保管,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客户个人信息,非因下列事由,不 对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
(A)事先获得客户的明确授权;
(B)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C)按照相关司法机关和/或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D)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所必需且适当;
(E)为维护我公司或客户的合法权益所必需且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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